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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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侦查结果不构成名誉侵权
黄岩法院驳回一原告对媒体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胡富健

  本报讯  9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对一起状告新闻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媒体报道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阶段性成果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黄岩法院一审查明:黄岩头陀镇南岙村的张某曾经是该村村干部。2001年4月,黄岩警方经侦查认为,张自1994年以来,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侦查过程中,有证人反映张某还涉嫌强奸。当年5月2日,本省某报发表了一篇《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文章称,2001年4月28日5时30分至29日凌晨2时,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抓获黄岩头陀镇张某和解某为首的村霸地霸及其团伙成员8人,并查获双筒猎枪一支。张系头陀镇南岙村村支书,解系头陀镇分水村村委会主任,两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1年8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6月6日,黄岩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偷税罪和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2003年10月27日,张某刑满释放。
  释放后,张某认为,某报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尤其性犯罪内容,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使其名誉受到侵害。张某遂起诉某报,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对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情况的客观报道,报道中所罗列的涉嫌违法犯罪虽然在法院判决时没有被认定,但毕竟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阶段性报道,其罪名是否成立本身不确定。作者对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报道,也没有贬损原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